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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号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郑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 月28日下午14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达州市通川区蒲家镇乐云村10组一河沟处(小地名“锁口庙”)采用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郑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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