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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仪检一部刑不诉〔2020〕97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7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四川省仪陇县人,住仪陇县********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郑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0年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新寺河及其所有支流的天然水域,从202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0日(暂定10年)实行全部禁捕,禁捕期间禁止所有生产性捕捞。

2020年5月6日9时许,被不起诉郑某某使用之前在仪陇县马鞍镇购买的三张渔网,到仪陇县新寺河上游丁字桥镇水磨河段进行拦网捕鱼。同日18时许,被不起诉郑某某捕获到野生鱼三尾,共计1.5斤。经鉴定,被不起诉郑某某使用的渔网为刺网,其刺网内网网目为5厘米,属于禁止在天然水域使用的捕捞工具。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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