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六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永康市**街道**村沙田*号。2020年6月30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永康市**街道**东路往**村路段永康江沿江禁渔区内,使用自制电鱼工具进行捕鱼,非法捕获黄尾密鲴、白鲦、翘嘴红鲌等共43尾。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使用的电鱼工具为非法捕捞工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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