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2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住清镇市**村**组,农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于2020年6月9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07时许,在国家规定的禁渔期内,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使用网目尺寸小于5厘米的地笼网在清镇市**村**组枧山附近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清镇市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地笼网一副及捕捞的白条鱼、湖虾共计1.7公斤。
另查明红枫湖镇扁山村后午组红枫湖水域位于红枫湖南湖,取水口位置在红枫湖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流域范围属长江流域乌江水系。案发后郑某某主动出资购买鱼苗投放于红枫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十四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行为,鉴于郑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出资增资放流以修复生态环境,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作案工具地笼网一副依法没收,予以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