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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74********,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广西融水县**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融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杜某甲、杜某乙利用电鱼工具于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安太乡小桑村小桑下屯小桑桥下河段河道内非法捕捞水产品,后被融水县公安局安太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查获并收缴电鱼工具一批及野生河鱼4.5千克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所起的作用较小,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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