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73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2000********,汉族,职高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4月份,张某某(另案处理)在安徽省利辛县**镇王某某(另案处理)的猴场内购买了一只猴子,后乘车携带至宁波用于卖艺乞讨。2018年12月4日凌晨,张某某在宁波市海曙区**酒吧门口,将该猴子以9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将该猴子饲养在家中。2019年6月14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同意其父亲将该猴子主动上交至宁波市北仑区森林公安局。经鉴定,该猴子为猕猴[Macaca mulatta],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系为了饲养而收购猕猴,案发后,涉案猕猴已收缴并由相关单位妥善处理,可酌情从轻处罚;
第四,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同意家人主动上交猕猴,且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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