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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198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兰州市西固区******队聘用制**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现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路社区**小区****单元**2020年424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甘肃省兰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通过“闲鱼”手机软件以600元的价格从一个微信好友微信昵称:暖暖萌宠小屋(神秘黑店支持花呗)处购得和尚鹦鹉一只用于自己饲养。2019年9月19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以168元的价格从一淘宝卖家(淘宝店名:顺鑫生态养殖基地店主为:肖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牡丹鹦鹉一只用于自己饲养。2020年4月2日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在郑某某住处查扣了上述野生动物。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野生动物为:1、黑头牡丹鹦鹉,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只整体价值为10000元。2、和尚鹦鹉,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只整体价值为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快递单号、微信聊天信息、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支付宝交易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其收购野生动物后仅用于自养,无贩卖或其他营利行为,也未造成野生动物受伤、死亡,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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