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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20〕88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住浙江省苍南县**镇**小区**室。本案于2020年3月3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3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明知苏卡达陆龟系国际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过网络以28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一只苏卡达龟进行饲养。经鉴定,该苏卡达龟属于外来物种,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现该只苏卡达龟已交由民间公益保护组织救助和保管。

2020年3月30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向苍南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移交单、身份信息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手机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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