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二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66********,汉族,文盲,务农,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
本案由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为防止鸟类捕食其位于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龙虾塘内的龙虾苗,购买了3张捕网,用竹竿作支撑,将捕网覆盖在其龙虾塘上。2020年5月18日,公安机关在巡逻过程中发现该捕网,且网上有鸟类死体1只。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猎捕的鸟类为黑卷尾,属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020年5月26日,公安机关民警传唤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郑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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