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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52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55********,汉族,文盲,务农,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自然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金华市金东区**镇**自然村电站西北边的山坡处,采用设置捕兽夹的方式,非法捕猎野猪2只。后郑某某将2只野猪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某。

    经浙江师范大学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鉴定,野猪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浙江省一般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侦破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刘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5.鉴定意见:野生动物案件技术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钢丝捕兽夹两袋、用钢丝连接木棍的捕兽夹三捆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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