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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65********,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玉山县**乡**村**山**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至2019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通过在房屋附近的菜地里架设网具猎捕斑鸠。期间,共猎获斑鸠6只。2019年12月13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上饶市信州区**镇农贸市场售卖斑鸠时,被信州区森林公安局民警现场发现并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魏某某、王某某、卓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村委会会议记录及玉山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出具的证明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共同证实:2019年9月份至2019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房屋附近的菜地里架设网具猎捕斑鸠6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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