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4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郑某某以饲养观赏为由,于2018年之前(禁猎期)在佛冈县**镇**村委**村**山场利用捕鸟网和声音诱捕器猎捕野生鸟类动物画眉,被查获时住所圈养他人赠送的涉案鸟类两只。经清远市林业局鉴定,查获的涉案鸟类为画眉,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能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郑某某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