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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井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41943********,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四川省井研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镇**村**组**号,住井研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7日被井研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井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研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相关证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播种在自家地里的豌豆被鸟类啄食后,其听说用网子可以捕获、驱赶鸟类,遂从井研县**镇农贸市场陈某某五金店处花人民币20元购得2张长十米、宽五米的鸟网,并将该网铺设在住宅旁的自家地里。

2019年1O月至2020年3月1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通过捕鸟网共计捕获鸟类22只,并将捕获的22只鸟类带回家中刮皮腌制。2020年3月12日。井研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住宅外自留地中查获捕鸟网2张,在其家中一楼冰柜内、屋顶晾衣绳上共起获鸟类死体22只。

2020年3月27日,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非法猎捕的22只鸟类均为普通鸟类或三有保护动物。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年满76周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同时其行为初衷系为了保护自己庄稼,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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