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5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现住铁力市**家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6日因涉嫌非法狩猎被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庆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庆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7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伙同孙某甲、李某某、孙某乙在黑龙江庆安国有林场管理局曙光林场施业区内冰封的河流上,用冰镩、抄罗子等工具捕捉林蛙157只,准备带回家中食用,在途中被铁力森林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等人猎捕野生林蛙共计157只。其中黑龙江林蛙24只;东北林蛙133只。案发后,157只野生林蛙被公安机关全部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抓捕破案经过、案件移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证明、情况说明及照片。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3、鉴定意见及照片。
4、证人孙某甲、李某某、孙某乙证言。
5、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且捕猎的野生林蛙被全部放生,没有造成实际破坏后果,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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