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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非法狩猎案)_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刑不诉〔2020〕53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0127195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淳安县**镇****号(原**敬老院内),户籍所在地淳安县******。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郑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8月份(禁猎期),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杭州市**区**镇**村**山林内,采用禁用的工具铁夹猎捕野猪2头。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将猎捕到的野猪运送至淳安县**乡**村**号进行宰杀。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被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郑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淳安县公安局的疑似野猪肚1个、户外报警器9个、开铁夹1个、铁夹(兽夹)32个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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