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刑不诉〔2020〕53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5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淳安县**镇**村**号(原**敬老院内),户籍所在地淳安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8月份(禁猎期),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杭州市**区**镇**村**山林内,采用禁用的工具铁夹猎捕野猪2头。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将猎捕到的野猪运送至淳安县**乡**村**号进行宰杀。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被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淳安县公安局的疑似野猪肚1个、户外报警器9个、开铁夹1个、铁夹(兽夹)32个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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