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62********,汉族,初识字,农民,住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镇**村**组,无前科。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商洛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吴某某系舅甥关系。2018年农历九月底的一天,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吴某某联系郑某某在镇安县青铜关镇前湾村王家岭山林一耕地边共同安装电猫、设置电网,非法猎捕野猪一头,二人将野猪运回吴某某家,处理后一分为二,各自食用。案发后,现查明本案狩猎地点全年属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域。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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