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经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8年9月中旬开始,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情况下,在潮阳区**镇**村村路口乡道边开设一无证加油点,并通过淘宝网站购入加油机、油枪,再向一外号为“阿狗”的普宁男子(身份未明)以每斤汽油3.8元的价格购入后,在该加油点以每斤4.1元的价格贩卖给过往汽车司机。
至2019年11月8日,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查处该加油点,现场抓获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缴获汽油共计净重640公斤(按案发时,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各省汽油最高零售价计算,该批汽油价值人民币3859.4元),现金5100元及加油设备一批。后缴获的汽油经抽样送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检验,样品汽油的研究法辛烷值为95.7。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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