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玉溪市**区**镇**村村委**村**村**号,住址同户籍。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于2020年4月30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间,杨某甲为了牟利,徐某某为了完成烟叶收购任务,由杨某甲通过杨某乙联系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杨某丙(另处理),杨某甲与郑某某商议烟叶买卖事宜,约定按烟叶质量来定价。10月4日郑某某将自家种植的300公斤烟叶与杨某丙一起用云******号车运输至磨黑出售给杨某甲,由徐某某查看烟叶质量后以8700元价格成交。10月6日杨某甲再次联系郑某某、杨某丙购买烟叶,杨某丙将宁洱有人要购买烟叶的信息告诉杨某丁,由杨某丁驾驶贵******号车将自家及邻居的烟叶运输到宁洱出售,同村杨某戊得知后驾驶云******号车将自家种植烟叶与杨某丁一同拉运至宁洱出售。当日23时许,几人前后到达磨黑镇与杨某甲、徐某某会和后,到老213线“三转弯”路段,正进行烟叶交易时被民警查获,此时现场杨某甲雇佣来运输烟叶的云******号车已经装有部分烟叶。经称量,贵******号车查获烟叶1410公斤,从云******号车查获烟叶690公斤,从杨某甲雇来装烟的云******号车上查获烟叶2140公斤,共计查获烟叶4240公斤。经云南省烟叶监督检测站检测,查获的烟叶100%为有等级烟叶。经宁洱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烟叶价值为人民币18533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郑某某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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