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54********,汉族,半文盲,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镇**村**号。2020年1月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郑某某系与烟草公司签约的种烟户,2019年11月份左右,一陌生人找到郑某某,欲从郑某某处以6元钱一斤的价格收购12000斤烟沫。郑某某自家仅有2000余斤烟叶,遂以0.3元一斤的价格收购了马某某、司某某的3000余斤烟叶,后管某景、马某来又免费给他7000余斤烟叶,上述烟叶均为种烟户完成当年烟草公司收购任务后烟站不要的。郑某某将上述烟叶加工成烟沫,合计6.43吨。2020年1月2日,该陌生人给郑某某打电话让郑某某把烟沫送到仲村镇东乐里村一家饭店里,郑某某驾驶三轮车到仲村烟站附近时,即被公安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平邑县烟草专卖局移送案件资料、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烟叶交售记录等书证;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证人马某某、司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初犯,私自出售烟草公司不要的烟叶,主观恶性较小,对烟草管理秩序危害性较小,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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