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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公诉刑不诉〔2019〕12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31991********,汉族,大专文化,湖北省枝江市**办事处人,现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小区**幢**单元**室,武汉**有限公司销售主管。2018年12月2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转监视居住,同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武汉**有限公司(已起诉)与“网络水军”曹某某(已起诉)等人,长期从事非法经营、有偿删贴犯罪行为。武汉**有限公司的销售郑某某等人接到客户的网络删帖业务后,交给公司执行杨某某(已起诉),由杨某某联系“网络水军”曹某某等人负责删帖,后将价格再报给销售郑某某等人,由销售向客户要钱,客户将钱打到公司会计负责的账目上,经公司总经理陈某某(已起诉)和副经理哈某某(已起诉)签字后,由公司出纳打给“网络水军”曹某某报酬。2017年-2018年,武汉**有限公司涉及舆情优化、负面处理、有偿删贴的合同总金额为2206846元,实际回款1677180元。其中,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经办涉及舆情优化、负面处理、有偿删贴的合同金额60704元,实际回款52590元。

本院认为,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郑纯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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