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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非法经营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51968********,汉族,初中毕业,登封市**镇**药店实际控制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登封市**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分别至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5日、2020年6月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为牟取利益,在其实际控制并经营的登封市**镇**药店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董某某(已起诉)处,低价购进稳心颗粒、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片、肺力咳合剂、速效救心丸等药品共计176716.4元,出售后获利2万元。

本院认为,郑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郑某某不起诉。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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