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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区**镇**村**号,现住该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日广东省**局批复同意广东省**投资有限公司在湛江**岛东南端**实业公司虾苗场东侧,**航道北岸建设**建材码头一座。2015年7月22日,因码头及港池、进港航道**施工的需要,广东省**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有资质的广东****工程有限公司办理了《广东省**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得以批准在**航道北岸、**东南端**实业公司虾苗场东侧水域内进行建设湛江**岛**建材码头,该许可证明确限定航道**范围为距离**村码头85米中心点为半径的圆圈的海域。2018年6月29日广东省**投资有限公司与吴某某签订《联合施工工作协议》,约定由吴某某依据《广东省航道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进行航道**工程工作。2019年1月10日通过他人将该项航道**工程转包给翁某某。尔后,吴某某、翁某某意图借航道**之机有意离开指定航道**的范围到其他海域进行抽取海砂获利,由吴某某协同郑某某指定具体采砂和存放海砂的位置,由翁某某租用****号抽砂船和蔡某某的**运输船共同实施抽砂工作。**浚*号船的船长是陈某某,月工资26000元,大副是李某某,月工资20000元。****号运输船船长是鲁某某,月工资17000元。2019年1月11日,翁某某租赁的****号船停泊在**至**之间海域时,渔政部门人员上船员检查,并警告说该抽砂船手续不全,不能抽海砂。2019年1月21日晚20时左右至22日凌晨1时左右和2019年1月23日晚20时左右至24日凌晨1时左右,在吴某某、翁某某安排下郑某某和陈某某、李某某等十多人先后两次驾驶“****”船舶,在未取得海域使用证、采矿许可证等合法手续情况下,明显超出航道**施工范围,在湛江**镇与**码头之间海域(距离**村码头约5公里处)抽取海砂,并同时将过滤泥巴、石头等杂质的海砂通过传送带传输到由鲁某某等十人驾驶的“****”运输船上,装载满海砂后,鲁某某等十人驾驶“****”船舶将海砂运卸至**镇**村码头旁刘某某沙场处堆放。在两次抽砂过程中,吴某某通过翁某某、郑某某安排有关抽砂事宜,翁某某则安排梁某某在中****船舶上工作,每月工资6500元,负责传达翁某某有关抽砂的指令给船长陈某某,并与船长进行管理工作;翁某某还安排林某某在****号船舶上负责采购工作及对所抽的海砂进行测量登记工作,每月工资6500元。2019年1月24日凌晨1时许,鲁某某等十人驾驶装载满海砂的“****”船返回**镇**村码头卸载,在回到**镇**村码头附近时,被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东海渔政大队查获。

2019年1月26日,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委托湛江粤西地质工程勘察院对“****”船及“****”船采抽及运输的两次海砂填方量进行鉴定,经鉴定两次非法采抽海砂的填方量为5588.6立方。2019年1月29日,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委托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本案非法抽取的5588.6立方的海砂进行鉴定,经鉴定5588.6立方的海砂在2019年1月24日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726518元。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主要是受吴某某的指使负责采砂地点的确定等工作,其没有参与利润分成,也没有领取工资,而是基于亲戚关系而给予吴某某帮忙,其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其认罪认罚,是初犯、偶犯,则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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