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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江西省广丰区**街道****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5日被玉山县公安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8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俞香明,系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充侦查。

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2020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玉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杨某某(已死亡)在明知无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在玉山县**镇***山场地界开采页岩,由杨某某负责提供山场开采和协调山场纠纷,郑某某负责联系挖机等机械、调度车辆运输等,周某某(另案处理,上饶市广丰区****有限公司员工)负责在***非法采矿点的路口望风,以防止被主管部门查处。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月26日期间,杨某某与郑某某等人从玉山县文成街道***矿点共开采出六百余车页岩,总量约三万吨。2020年1月17日,侦查人员依法对郑某某等人所开采的文成镇***山场矿料进行提取样品送检。2020年1月21日,经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东北实验室检测,被非法开采的矿物成份与页岩矿成份相符。2020年3月5日,经玉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玉价认【2020】第24号结论书”对该页岩矿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的市场出矿均价为每吨人民币壹拾陆元整。郑某某等人非法开采的涉案矿产品的总价值约三四十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全案非法采矿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达到10万元的立案标准;郑某某的供述、同案犯指控与证人指控之间存在矛盾,也不能证明郑某某将矿产品销售至水泥厂,郑某某的涉案金额无法查清。本院仍然认玉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郑某某不起诉。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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