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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甲、解某某等诈骗案)_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公诉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住浙江省**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4月1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住安徽省利辛县**村。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本案于2018年4月1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住浙江省**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1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6月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解某某、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温岭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5年6月22日,潘某某向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借款5万元,打下5万元的借条,后支付利息归还本金还清了此笔欠款。2015年9月7日,潘某某又向郑某甲借款27万元,打下27万元的借条,之后按照约定支付了一段时间的利息和归还部分本金后无力偿还剩余欠款。2016年6月29日,郑某甲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潘某某分别向其借款5万元和27万元,要求偿还借款32万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2016年8月15日,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决潘某某夫妻共同偿还32万元借款及支付相应的利息。

2、2017年3月21日,丁某某向被不起诉人郑某甲、解某某、陈某甲借款2万元,打下4万元的借条。2017年6月24日,丁某某又向郑某甲、解某某和陈某甲借款6万元,用了一张信用卡还款时临时打的借条,借条上借款金额为20万元。在两笔借款8万元之后,丁某某无力偿还借款及支付约定的利息。2018年1月,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伙同解某某、陈某甲向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丁某某与担保人戴某某共同还款12万元。后经路桥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协商丁某某和戴某某分期偿还借款10万元。

3、2017年3月10日,张某某向被不起诉人郑某甲、解某某和陈某甲借款3万元,通过解某某打下6万元的借条。后张某某无力偿还,郑某甲于2017年10月17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借款人张某某夫妻和池某某夫妻还款6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2018年3月6日,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张某某和池某某共同偿还借款6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4、2017年3月7日,郑某乙向被不起诉人郑某甲、解某某和陈某甲借款3万元,通过解某某打下6万元的借条。后郑某乙无力偿还,郑某甲于2017年10月17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借款人张某某和担保人蔡某某还款6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2018年3月9日,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张某某和蔡某某共同偿还借款6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本案第一节事实中的5万元借款因缺少客观性证据,是否还清目前存疑,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主张的诉讼请求与其和潘某某在借款时约定达成的本息大致相当,无法认定其有非法占有故意。第二节事实中,虽然存在在借贷合同上虚增借款金额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郑某甲、解某某、陈某甲未按虚增的金额提起诉讼,且法院调解后确定的还款金额与双方借款时约定达成的本息大致相当,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有非法占有故意。第三、四节事实因被害人和相关证人未到案,被不起诉人郑某甲、解某某、陈某甲在借款时有无虚增借款金额的行为,目前缺乏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本案认定被不起诉人郑某甲、解某某、陈某甲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郑某甲、解某某、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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