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19〕26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系东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员,住本市南城区**街**号**房(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街道**路**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同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万广平,广东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2日、2019年11月2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郑某丙(另案处理)是东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另案处理)的总经理,郑某丁(另案处理)是**公司的股东、广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开始,**公司郑某丙等人与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起诉)郑某己(另案处理)等人组成团伙(即郑团伙),与田某某团伙(已起诉)、阮某某团伙(另案处理)及刘某某团伙(已起诉)经协商,多次相互配合串通投标,以控制公司(包括挂靠公司)同时参与投标、联系其他多家公司参与投标等方式,统一制定投标报价,以达到控制投标价格,提高中标率等目的,垄断东莞市政、水利等工程项目的投标。参与串通投标的各公司根据不同的资质获得好处。郑团伙、田某某团伙、阮某某团伙作为串标组织者,还会分得投标总金额的1%-2%作为“水钱”。至2018年4月,郑某戊、郑某丙、田某某、阮某某等人组织及参与串通投标工程共48个,工程造价共计3863620675.83元。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是**公司经营部员工,在明知**公司有串标行为的情况下,制作“麻涌镇东江景观大道工程(四期2标段)”工程项目(串标项目之一,工程造价29872924.52元)的投标标书并持标书到东莞市交易中心投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手机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罗某某等证人的证言,电脑等物证,户籍证明等书证,手机恢复资料等电子数据,郑某甲及郑某丙等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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