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81992********,中共党员,汉族,大专文化,天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镇**村**组,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园**,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6月20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于2019年4月至5月间,从微信名为“凝爸宋强”处以每副240元的价格为客户办理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共计3副。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刘某某、阳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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