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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甲交通肇事案)_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围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5********2731,满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5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甲驾驶冀H*****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朝阳地镇外环冰雪路段,车辆失控后驶入逆向车道,车辆右侧与由西向东马某甲驾驶的冀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为冀JMJ58挂)左前部相撞,造成郑某乙死亡,郑某甲与段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郑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甲、郑某乙、段某甲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案发以后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马某甲、段某甲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另被害人郑某乙系郑某甲父亲,张某甲(郑某乙妻子)出具放弃赔偿声明,为了避免对该家庭的二次伤害,且承办人认为郑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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