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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甲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二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镇**号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6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无证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林某乙沿洪嘉大道由福清市海口镇山下村往元洪码头方向右侧路面上行驶,至福清市城头镇洪嘉大道与食品物流园交叉口路段时,因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道路施工致洪嘉大道右侧路面比左侧路面低3-4厘米,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因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导致车辆被路面高低处绊到后倒地,事故造成郑某甲轻微受伤、被害人林某乙当场昏迷、车辆受损的损害结果。2020年3月8日,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害人林某乙人体损伤程度已达重伤二级。2020年5月3日,被害人林某乙在家中死亡。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害人林某乙因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继发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观察路面情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占用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且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对事故负次要责任;被害人林某乙对事故不负责任。

2020年7月3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到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6月15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与被害人林某乙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郑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20万元(个人支付),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收条、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查表、授权委托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乙、林某甲、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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