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196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64********,汉族,高中文化,系安丘市**学校在编教师,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安丘市**镇**号,现住山东省安丘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甲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安丘市某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某路某某镇某某村处时,与行人李某某发生事故,致使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郑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主动电话报案并在现场等候。2020年5月15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赔偿被害人亲属,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2、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郑某乙、王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5、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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