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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甲交通肇事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196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64********,汉族,高中文化,系安丘市**学校在编教师,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安丘市**镇**号,现住山东省安丘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甲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安丘市某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某某某某某村处时,与行人李某某发生事故,致使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郑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主动电话报案并在现场等候。2020年5月15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赔偿被害人亲属,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2、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郑某乙、王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5、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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