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港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居然之家**建材经营部经营者,住南通市港闸区**村**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原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决定自2020年7月13日起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因事实不清,于2020年7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在南通市港闸区华强城等处从马某某处非法获取、或向孙某某、倪某某、郑某乙、张某某等人提供含有九里香堤、星光域、中南世纪花城、翡翠沁园、华强城等小区业主姓名、楼号、手机号码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9675条。
2019年7月24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营业执照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张某某、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的供述;
4.侦查机关依法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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