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市**镇**村委会**村**巷**号, 现住址深圳市**区。因侵犯个人信息嫌疑,于2019年7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伏秋,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至5月底期间,刘某甲(另案处理)伙同周某乙(另案处理)以招工为名,先后在广东的云浮、河源、珠海等地收集了多人的身份信息,并以每份身份信息20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陆某甲(另案处理)和一个叫“财哥”(在逃)的男子牟利。另外,陈某甲(另案处理)伙同周某甲(另案处理)于2019年5月至7月初期间,通过QQ群在互联网上收集他人身份信息,并以每份身份信息4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陆某甲等人牟利。陆某甲将收到的身份信息分别以每份500-10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张前途(另案处理)、沈某某(另案处理)、陈某乙等人用作贩卖用途获利。陈某乙利用收到的身份信息分别办理CA数字证书以作贩卖获利,并聘请被不起诉人郑某甲、黄某甲为其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CA数字证书手续。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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