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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公诉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7月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21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在负债众多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在中信银行申办了一张卡号为6226890029761383的信用卡,并透支使用该信用卡。截至2018年5月13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共透支该信用卡本金为128843.07元,经中信银行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上门通知等方式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欠款。

2018年7月3日,中信银行向苍南县公安局报案,同年7月4日,被不起诉人家属代为偿还全部欠款,中信银行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郑某甲办卡资料、照片、报案材料及催收电话记录、银行清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李某某、郑某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本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已清偿全部欠款,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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