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50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晚上20时55分许,郑某甲驾驶浙GW8****小型轿车行驶至兰溪市环城西路公铁立交桥路段时,因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后经血液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 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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