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91999********,汉族,泉州职业技术大学学生,户籍在寿宁县**镇**村**号,住寿宁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缪启林,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与其朋友孙某甲、叶某甲在寿宁县鳌阳镇东区路口“天然居”饭店吃饭、饮酒。当晚19时许,郑某甲无证驾驶闽J9****号普通二轮女式摩托车,载着孙某甲经工业路往广场新村方向行驶,途经环城路消防大队门口路段时,被寿宁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检测,郑某甲呼气酒精含量为毫克/毫升。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 毫克/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系在校学生,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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