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息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73********,汉族,大专文化,系**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住息烽县**镇**街**大厦**,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息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息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2月1日由息烽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甲酒后驾驶自己的贵CE****号车与郑某乙等人送其妹夫吴某甲的侄子吴某乙到息烽县人民医院看病,返家途经息烽县**镇**路时被交警查获。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郑某甲乙醇含量为130.3mg/100ml。
本院认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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