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检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30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村,现住景县**镇**庄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情况下,酒后驾驶电动汽车(带乘车人郑某乙)上路行驶,当行驶至景县广川镇广川医院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郑某甲案发时血液乙醇浓度为212.58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自愿接受处罚,且所驾系电动车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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