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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甲危险驾驶案)_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1198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湖北省京山市,现住京山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1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甲酒后驾驶“鄂H*****”小型轿车沿京山市新市镇云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源明珠”小区门前路段时,被京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吸酒精检测,结果为89.4mg/100ml。经鉴定,郑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9.8mg/100ml。

案发后,郑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公共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共交通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乙的证言;3.鉴定意见: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呼吸酒精检测、血样提取视频、讯问视频光盘一张;5.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认罪认罚后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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