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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甲危险驾驶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在古田县平湖镇**村**号,住古田县平湖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古田县城西街道古田饭店门口路段被古田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0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和林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现场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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