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汉族,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文盲或半文盲,农民,住吉林省**县**镇**街*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于2020年3月29日21时25分,酒后驾驶吉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农安县农安镇兴华路时,被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郑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9.89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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