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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甲合同诈骗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足检刑不诉〔2020〕Z11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92********,汉族,初中文化,双桥经开区**经营部实际经营者,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大足区**镇**小区**栋**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4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永林,重庆志和智(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系双桥经开区**经营部的实际经营者,从事美的空调售后服务和销售工作。20205月至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以能够从美的公司以出厂价购买空调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乙、杨某某货款44445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赌博。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531日,被害人杨某某向被不起诉人郑某甲订购10台美的空调,郑某甲伪造与美的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杨某某信以为真,双方通过微信和电话达成协议,杨某某向郑某甲指定的网络赌博平台银行账户转款15700元,后杨某某一直未收到空调,郑某甲将赃款全部用于赌博。

2.2020610日,被害人杨某某找被不起诉人郑某甲订购1台美的空调挂机和1台美的空调柜机,双方通过微信和电话达成协议,杨某某向郑某甲指定的网络赌博平台银行账户转款5099元,后杨某某一直未收到空调,郑某甲将赃款全部用于赌博。

3.2020613日,被害人杨某某找被不起诉人郑某甲购买4台美的空调挂机,郑某甲伪造与美的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通过微信达成协议,杨某某向郑某甲指定的网络赌博平台银行账户转款6396元,后杨某某一直未收到空调,郑某甲将赃款全部用于赌博。

4.2020616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向被害人郑某乙谎称大足仓库有美的空调柜机现货,当天就可到货,每台价格3450元,郑某乙信以为真,通过支付宝向郑某甲转账3450元,郑某甲将赃款全部用于赌博,后又以同样的理由骗取杨某某货款13800元,郑某甲将赃款全部用于赌博。

2020624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927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和被害人杨某某、郑某乙达成刑事和解协议,郑某甲赔偿杨某某40654元、郑某乙3450元,杨某某、郑某乙对郑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微信转款记录、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营业执照、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郑某乙的证言;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4444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1部涉案手机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19

      

附: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没有实际履约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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