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陵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镇执法队队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现住原籍。因与他人发生打架,2020年10月5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于2021年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18时30分许,郑某乙与郑某丙两家人因拉电线引起争执、打架,随后陵水县公安局黎安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进行处理。期间,郑某乙打电话给其在三亚市工作的堂兄弟郑某丁、郑某戊(均另案处理),告知其及家人被打的情况,郑某丁、郑某戊于当天晚上8时许回到陵水县**镇。郑某乙因对郑某丙等人怀恨在心,在派出所接受处理时,其对派出所民警称身体不适需要治疗,便跟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一起离开派出所。在路过陵水县**镇原中心小学门口处时,郑某乙看到郑某丙骑电动车载着儿子郑某己经过,便上去用脚踹倒郑某丙,郑某己也倒地受伤。接着,郑某乙、郑某甲用拳脚殴打郑某丙,郑某庚路过见状上去和郑某丙一起跟郑某乙、郑某甲打起来,郑某丁、郑某戊等人随即上去跟郑某乙、郑某甲一起殴打郑某丙和郑某庚,郑某丁用衣架打到郑某庚,郑某戊用拳脚殴打。随后,郑某乙、郑某甲和郑某丁、郑某戊等人逃离现场。
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郑某丙、郑某庚、郑某己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郑某甲于2020年10月4日被抓获归案。被害人郑某庚、郑某丙对郑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郑某甲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陵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冯 敬
书 记 员:李怀飘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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