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8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住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下半年,陶岭镇东山岭村“平田洞”实施了“贫困户异地搬迁基础实施配套工程”,即在“平田洞”原来已经修好了的机耕道路面进行水泥硬化。2018年4月28日, 施工队将东山岭自然村与楼下自然村有争议的30米左右长的路面硬化施工,引起了东山岭自然村村民的强烈不满。2018年4月30日。陶岭镇政府为防止事态扩大组织挖机将该路段硬化的水泥挖毁恢复了原状。2018年5月2日、7日、9日、10日村民郑某乙(另案处理)、郑某丙(另案处理)多次在木村“东山岭自然村‘村民互助群”的微信群里,煽动、威胁要求东山岭自然村外出务工村民都要回来,向政府和楼下自然村讨要说法。2018年5月8日、9日,东山岭自然村外出务工人员总计有100余人陆续回到村里。2018年5月11日下午, 东山岭村百余村民聚集到“平田洞”,郑某甲、郑某丁(另案处理)等人将机耕道旁的一盏太阳能路灯损毁。2019年5月份, 陶岭镇政府对此根太阳能路灯进行了修复,费用为2200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因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等人损毁的太阳能路灯损坏程度及相关价值未作鉴定,无法确定损失价值,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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