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甲强迫交易案)_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0327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大厦****单元**。因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经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6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 向苍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因没有管辖权,于2020年5月11日将该案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上半年,**龙港**村集体企业——苍南县**货运中心(下称货运中心)正式营运,该货运中心下设办公室、保安科、财务室、工程部、物业部、搬运站等部门,时任苍南县龙港镇**村村书记郑某丑(已判刑)兼任货运中心董事长,2009年6月,龙港**村支委聘任郑某丙(已判刑)为货运中心副总经理(后任总经理),指派时任**村副主任的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分管搬运工作。货运中心搬运站由本村村民为主组成,本村的村民交5000元的押金,在年前报名,于次年即可加入该货运中心搬运站。货运中心招揽本村村民郑某乙(已判刑)为保安科负责人、郑某寅(已判刑)为工程部负责人、郑某丁(已判刑)为财务室负责人、郑某戊(已判刑)为搬运站站长等组成货运中心中层部门,搬运站又下辖若干搬运组,以郑某卯(后任搬运站站长,已判刑)、郑某己、郑某辰、郑某庚、郑某己、潘某某(均曾任职过搬运站副站长,均已判刑)、顾某某、郑某辛、郑某壬、郑某癸、吴某某、郑某午、郑某子、郑某未(均已判刑)等人为搬运组长,以本村村民为搬运工。货运中心作为出租方与各商位租赁用户签订商位租赁合同,合同格式条款约定:乙方货物由**村搬运队以合理价格统一装卸,车辆进出场按**货运中心办公室规定统一收费。为吸引各租户入驻,该货运中心运营之初并未强迫各租户接受货运中心租赁合同中的涉垄断搬运的条款。随着该货运中心的各租户正常经营,2009年下半年开始,**货运中心强制要求各租户所有货物必须严格执行店面租赁合同约定,由**货运中心负责搬运租户货物,并通过组织搬运工日常巡查方式,发现有租户存在私自搬运的情况就组织人员进行阻挠、滋事,迫使各租户接受**货运中心的搬运服务。2010年6月25日,郑某子、郑某申和郑某酋(另案处理)等人在**货运中心巡逻时发现挂靠在**物流公司下经营宁波专线托运部的张某某及其驾驶员在自行搬运货物,便前去阻挠、争吵,双方发生冲突,互有受伤。郑某丙、郑某乙、郑某戊以“调解”方式使其向搬运工郑某酋道歉、赔偿医药费并要求张某某此后每年缴纳5千元站场管理费后可自行搬运。此事件发生后,货运中心决定允许几家大型物流租户通过每年缴纳十几至三十几万元不等的所谓“搬运承包费”(又名:站场管理费,下同),后可自行雇佣工人搬运。部分物流租户因为担心不接受会受到上述类似干扰导致无法正常经营,同时也为了降低成本压力,被迫接受这种相对来说合算一点的方式。随后,在郑某戊等搬运站站长、组长建议下,该货运中心又强迫沿街所有租户统一每年缴纳数千元至上万元不等站场管理费,**货运中心不再插手其货物搬运,这些租户同样被迫同意。

2013年5月,**物流公司因被搬运的成本过高而提出缴纳适当的站场管理费后自行搬运,由此遭到该中心搬运工的抵制,该中心的搬运工在该物流公司门口阻拦、滋扰,引发双方冲突。后郑某丑、郑某丙召集中心内几家最大的物流公司开会,对违反其意志者以拒绝继续提供商铺服务相要挟,强制抬高几家物流公司的站场管理费的价格,并将搬运站搬运工的站场管理费分成由此前的70%提高至80%,以补贴方式发放给搬运工,剩余站场管理费的收入由**货运中心提成后上交给村集体。**物流公司也由此后开始缴纳站场管理费。

2013年8月,郑某丑、郑某丙两人相继下台,郑某癸(已判刑)作为新任村书记担任**货运中心董事长,时任村主任的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继续参与管理搬运事务,2013年底郑某戊(已判刑)接受郑某癸的聘请担任**货运中心总经理。货运中心继续沿用了之前单方强行搬运及收取站场管理费的方式。2015年前后,货运中心内数家大型物流公司联合要求该中心管理层降低站场管理费收费标准,遭到该搬运中心搬运工聚众堵门及吵闹、谩骂,郑某癸、郑某戊及郑某甲等中心管理人员召集抗争的租户,威胁其要么搬离,要么就得按其规矩办。几家大型物流公司经营者以拖延缴费和协商的方式多次抗争,但未取得效果。2015年5月至2016年10月间,该货运中心以收取“场地维护及安全管理费”的名义,继续收取“搬运承包费”。2016年11月以后,该货运中心正式将原“搬运承包费”纳入租金中收取,所获收入悉数通过该货运中心上缴村集体。

经温州天源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报告认定:2009年6月13日至2011年8月,**货运中心的搬运管理费收入为242641元(**货运中心按搬运收入10%比例提成搬运管理费)。

2010年2月25日至2016年10月11日,**货运中心的站场管理费收入总金额为5363055元,账面站场管理费收入为3134450元、场地租赁费收入为746350元,场地维护及安全管理费收入为1482255元。上述三项管理费均属于站场管理费收入。站场管理费返还共计2890210元,收入净额为2472845元。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因患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后,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2020年7月6日被**市公安局依法注销户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郑某甲不起诉。

     

2020年7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