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港检公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3********,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务工,出生地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泉州市泉港区**镇**街**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1月7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6日、2020年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与郑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及其妻子陈梅华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郑某乙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于2016年12月23日生效。2017年2月22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区驿峰路北侧华龙商住3#楼公寓804号房产以人民币169020.5元的价格转让给案外人郑某丙。2017年7月6日,郑某乙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将其名下房产转让给案外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仅能证实郑某丙、郑某丁持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的居民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伪造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的签名,冒用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的名义将原本登记在郑某甲名下的房产过户到郑某丙名下,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知情或参与过户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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