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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20]40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1日,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决被不起诉人郑某甲需偿还夏某某借款人民币16万元,同年12月13日该判决生效。2018年3月9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在明知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车牌为浙C68****的别克轿车以人民币638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会钱和生意经营,造成判决无法执行。2018年5、6月份,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和夏某某达成协议,偿还6万元,剩余10万元约定分别于2019年6月和12月各偿还5万元。2019年6月,郑某甲未按照协议偿还5万元。此外,经查发现,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支付宝账户于2018年3月份至2019年8月份,收入258261.54元,支出达455792.31元,消费活跃,且不乏超出基本生活需求的消费记录。2019年8月22日,苍南县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苍南县公安局。2019年8月26日,郑某甲偿还夏某某10万元,判决执行完毕。2019年9月6日,苍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被执行人谈话笔录、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转账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明细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但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主动履行了判决的执行内容,涉案金额相对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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