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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公诉刑不诉〔2019〕82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街道**街**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于2018年5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14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以(2013)杭江商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名下位于本市余杭区**镇**苑**幢**单元**室的房屋承担其父亲郑某乙向中国民生银行杭州分行贷款的连带担保责任。后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在2014年至2017年间,多次短信、书面及现场要求被不起诉人郑某甲腾退该处房屋供司法拍卖,以执行前述民事判决,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一直未予配合执行。2018年5月4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对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司法拘留,并将本案移送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2018年6月4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将该处房屋腾退,2018年8月21日,该处房屋经淘宝网司法拍卖得款人民币300万元,已由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依法分配完毕。

上述事实,由侦查机关提供并经本院审查查明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的供述,证实了其用房屋为父亲的贷款担保,法院判决其房屋需要拍卖后到家中张贴公告,未予配合的事实及其在被司法拘留后已经腾退房屋、配合拍卖的事实。

2.证人陈某某、吕某某的证言,证实了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在余杭区的房屋于2018年被法院拍卖的事实。

3.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产权资料,证实了涉案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的情况。

4.接受证据清单及执行材料,证实了江干区人民法院对涉案房产的民事案件于2013年11月14日宣判,法院一直依法采取措施要求予以腾退房屋,后于2018年5月4日将拒执案件交江干区公安分局处理,后被不起诉人在被司法拘留后对房屋予以腾退的事实。

5.函件,证实了涉案房产于2018年8月21日成功拍卖,所得资金由法院依法分配完毕的事实。

本院认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一、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良好;二、被不起诉人已配合法院腾退房屋并经由司法拍卖完毕,相关民事判决已经得到执行,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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