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普宁市麒麟镇某某村**娘宫路下176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6日、2019年10月20日、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苍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12日至2017年11月16日,被害人陈某某经其朋友高某某(身份不明)通过微信让其帮忙操作一个博彩网站账户(www.xpm1298.com),前4天均有盈利且提现成功。到了11月16日晚上,被害人陈某某自己创建了该博彩网站的2个账户参与到其中,并往一个账户中充值了1万元钱,当日晚上有盈利。11月17日晚被害人陈某某往1万元钱的该博彩账户中充值60万,往另一个账户中充值7万元钱,账户上显示有盈利。但被害人发起提现后资金并未到账,后联系高某某已经联系不上,发现被骗68万。该案中被害人通过银行转账到中国银行账户62178808000116****,该笔资金先后通过账户601382210001291****、622848008684227****,后分两笔分别转了40万元到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60078000046****及28万元到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1700309001650****,后卞某某(另案处理)在厦门将卡内现金取现40万及犯罪嫌疑人郑某甲在珠海将卡内现金取现28万。经查,郑某甲立是郑某丙(另案处理)在珠海市水湾路232号驰隆商行的员工,取钱的事项系受郑某丙的指使,银行卡之间的转账经过均是郑某丙在操作的,而郑某丙和郑某甲立系明知该钱来历不明的情况下帮助他人转账及取现。据此,苍南县公安局认为,郑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本案的陈某某以被害人的身份向公安报警,但经查其并非本案的被害人,本案的被害人为方某某,其共有61万人民币的资金被转入所谓的博彩网站账户,后流入郑某丙控制下的郑某甲等人的银行账户,其中有28万元由郑某甲在郑某丙的安排下提取现金,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郑某甲主观上明知该28万元系犯罪所得而帮助掩饰隐瞒,本案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无法查清犯罪嫌疑人郑某甲主观上明知系赃款而予非法取现的犯罪事实,故认定郑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方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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