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城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01195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住襄城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于2020年8月4日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因怀疑邻居郑某乙(郑某甲堂弟)举报其违建房屋,与妻子夏某某、儿子郑某丙在郑某乙门前与郑某乙、王某某夫妇发生争执,郑某丙和郑某乙撕扯在一起,夏某某与王某某撕扯在一起,过程中,郑某甲用脚踢王某某,致王某某左侧第5、6、7前肋及右侧第6前肋共计4处肋骨骨折,经襄阳市襄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郑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并赔偿4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案发现场照片、调解协议书、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等书证;2.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郑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证词;4.襄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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