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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28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证号码37081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道办事处**村**巷**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2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9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2月2日至2020年1月2日,2020年2月2日至2020年6月29日)。

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6月1日晚9点多钟,在济宁市任城区**镇**村**街上,因琐事,孙某甲和郑某甲将孙某乙打伤。经鉴定孙某乙的伤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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