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息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号,住息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息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由息烽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因袁某某将茅草扔在两家共用的院子里与其发生争吵,并与随后赶到的郑某乙共同对袁某某进行殴打,导致袁某某左手臂受伤。经息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左侧尺骨中下段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及郑某乙赔偿了被害人3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息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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